(2017)鄂05民申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彭某某、方明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某某,方明礼,方爱华,胡达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申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彭某某,女,汉族,2006年2月21日出生,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第三完全小学学生,住宜昌市夷陵区。法定代理人:彭发华(系彭某某父亲),男,汉族,1978年8月7日出生,装潢涂料工人,住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方明礼,男,汉族,1954年3月29日出生,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方爱华(系方明礼之子),男,汉族,1978年7月6日出生,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胡达军,男,汉族,1962年9月2日出生,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再审申请人彭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方明礼、方爱华、胡达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6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彭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徐晓东审判员 邓丽华审判员 王四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德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