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周登敏与高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登敏,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524执757号 申请执行人周登敏。 被执行人高飞。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524民初1428民事判决,在执行周登敏与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75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川1524民初1428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万 强 审 判 员 邵子强 审 判 员 胡小松 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强 书记员 杨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