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4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金芝、庞旭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金芝,庞旭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2050号原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曲阳县城恒山中路。法定代表人:韩龙春,该单位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章,男,该单位风险监控部经理。被告:吴金芝,女,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告:庞旭泽,男,1990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原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金芝、庞旭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794元,减半收取计897元,由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彭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