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88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陶迎春、陶晓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陶迎春,陶晓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880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南路588号金地国际城4#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9765192K。负责人:李蕾,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茆华,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合肥管理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琳,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迎春,男,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陶晓娟,女,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被告陶迎春、陶晓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798元,减半收取289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负担。审判员 程大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