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执16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西雅衣家(中国)商业有限公司与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雅衣家(中国)商业有限公司,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16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西雅衣家(中国)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2299号上海世贸商城305、316、319、320室。法定代表人GIJSTENBOSCH,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玉婷,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宝带西路111号。法定代表人蔡祥贤。被执行人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399号。法定代表人蔡丽萍。西雅衣家(中国)商业有限公司与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6)苏05民终87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应退还西雅衣家(中国)商业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250000元、装修保证金50000元、以及品牌服务费64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640000元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违约金1500000元,于2017年3月30日前支付1300000元,余款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如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协议任何一期履行的,西雅衣家(中国)商业有限公司可就本协议向法院申请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53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343元,由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2017年6月30日前由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一并支付给西雅衣家(中国)商业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30586元,减半收取为15343元,由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西雅衣家(中国)商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44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2440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26800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限期履行,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78391.05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1951591.05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受偿。除此之外,未发现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丽丰商业中心的所有房产及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汽车七辆已由法院查封。现被执行人案件数量较多,上述财产由本院其他案件统一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其他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扣划的被执行人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1591.05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受偿。关于被执行人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和车辆等财产已查封,由本院其他案件统一处置过程中。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8754号民事调解书中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跃辉代理审判员 赵 强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李 剑书 记 员 董文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