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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3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甘辉与肖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辉,肖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3675号原告:甘辉,女,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委托代理人:张建,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海波,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原告甘辉与被告肖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甘辉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敬显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竹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