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3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甘辉与肖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辉,肖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3675号原告:甘辉,女,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委托代理人:张建,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海波,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原告甘辉与被告肖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甘辉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敬显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竹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