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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78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夏法仁与陈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法仁,陈承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7808号原告:夏法仁,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车,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承林,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夏法仁与被告陈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夏法仁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法仁撤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夏法仁负担。审 判 员 陈亦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