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78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夏法仁与陈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法仁,陈承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7808号原告:夏法仁,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车,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承林,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夏法仁与被告陈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夏法仁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法仁撤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夏法仁负担。审 判 员 陈亦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