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4民初49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西科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西科涂料有限公司,大连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927号原告:大连西科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刘洪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涵铂,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法定代表人:曲桂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飞,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西科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西科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6271元。审判员  付雯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子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