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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2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与陈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陈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2民初1628号原告: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住所地:雷州市西湖大道五横路。负责人:陈成秋,该社主任。被告:陈建,女,汉族,1979年4月16日出生,住雷州市,原告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诉被告陈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廖 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启迪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