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保5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邹海容与深圳市易通表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海容,深圳市易通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保5703号申请人:邹海容,女。被申请人:深圳市易通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楠坤。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易通表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64309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易通表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64309元的机器设备。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林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超文(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