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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民辖终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四川华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杨玉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华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玉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民辖终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杨丽娜,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玉强,男,生于1971年,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上诉人四川华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玉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2017)川1826民初6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四川华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合同纠纷案件中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所涉合同履行地在四川省芦山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康友波审 判 员 陈振华审 判 员 简克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 夏书 记 员 朱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