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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民终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郝正、谷城宏高城建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正,谷城宏高城建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28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正,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城宏高城建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主要负责人:常先锋,该破产清算组组长。上诉人郝正因与被上诉人谷城宏高城建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社会保险、追索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2017)鄂0625民初7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郝正上诉请求:1.撤销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2017)鄂0625民初755号民事裁定,查清事实,依法合理判决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谷城宏高城建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宏高公司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批准后,可申请宣告破产。根据本规定,所有国有企业申请破产都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批准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一审法院仅凭破产预案批准复印件就说谷城宏高城建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政府主导的破产改制,是单方性、强制性的,并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普通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违背了国家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裁定驳回郝正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应当用该解释第四条有关“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执照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出资人列为当事人”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综上,一审法院审查不到位,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纠正。谷城宏高城建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未发表答辩意见。郝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谷城宏高城建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为郝正缴纳从2014年7月1日至破产终结期间的社会保险、养老、医保等费用;2.谷城宏高城建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应补发从2003年10月至破产终结之日期间的基本工资每月356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郝正于1978年进入谷城县酒厂工作。1991年12月1日与谷城县酒厂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1991年12月1日至2003年11月30日,合同中载明从事财务工作。1995年8月郝正调到谷城宏高城建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双方于1995年9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1995年8月24日起至2000年8月24日止,合同中载明在销服科工作。由于谷城宏高城建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亏损,资不抵债,2002年8月6日,谷城县企业改革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谷城宏高城建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预案报呈谷城县人民政府批准。经谷城县人民政府批准后,2002年9月10日,谷城宏高城建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2003年10月17日,谷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02)谷经破字第26-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谷城宏高城建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组建谷城宏高城建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该企业所有职工工资结算至2003年10月,各种社会保险均交至2014年6月30日。郝正认为其长期从事电焊作业,患有职业病,谷城宏高城建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对其进行离岗前职业病检查,导致企业破产后不能享受工伤职业病待遇,谷城宏高城建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能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郝正于2017年4月1日向谷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谷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7日以郝正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作出谷劳人仲不字[2017]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郝正对该不予受理通知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正确的渠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于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郝正提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和补发破产终结前的基本工资方面的诉讼请求,不是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谷城宏高城建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由政府及相应主管部门主导进行的破产改制,属于非企业自主改制,具有单方性、强制性。破产改制造成诉讼争议,双方之间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免除,不是双方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作出的处分。因此,郝正郝正的诉讼请求,不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事项,自然也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郝正、城宏高城建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之间的纠纷应由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解决。因此郝正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郝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郝正负担。本院认为,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各种形式对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谷城宏高城建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03年10月17日由谷城县人民法院宣告破产,郝正自此也未再向谷城宏高城建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动,其主张谷城宏高城建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03年10月至破产终结期间的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实为郝正与谷城宏高城建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因企业破产后职工的安置问题引发的纠纷,而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及生活保障问题,属于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普通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因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缴纳,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经办机构的行政职权范畴,故郝正主张谷城宏高城建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综上,郝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虽适用法律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守军审判员  张 杨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乾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