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8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锦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某某、林某社会抚养征收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明林,林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8执332号申请人:锦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谭元文,被执行人:杨明林,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侗族。被执行人:林玉,女,1993年1月1日出生,侗族。本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2017)黔2628执332号之一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林玉在贵州黎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市支行账户有存款人民币,2147.66元,现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本院决定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玉在贵州黎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市支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147.66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光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书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