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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25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谢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25民初1273号原告:谢某,女,汉族,初中文化。被告:黄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原告谢某诉被���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将受理通知书、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送达原告谢某,要求原告谢某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但原告谢某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预缴交案件受理费300元。经本院催示后,仍未缴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海疆审 判 员  陈春业人民陪审员  邓雪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英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