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40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刘金运、程伊江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金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程伊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40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运,男,193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中林,邳州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金山东路17号金泰商办楼1号。法定代表人:王旭,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伊江,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上诉人刘金运因与被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程伊江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2民初9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金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金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金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 涛审判员 费 蜜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雨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