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玉德、王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德,王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283号申请人:孙玉德,男,汉族,1954年2月2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彬,男,汉族,1968年11月18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王建,男,汉族,34岁,住山东省庆云县。被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孙玉德诉王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玉德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王建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建驾驶的车牌号为鲁N×××××号小型普通轿车予以查封,查封地点: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庆云大队,查封期限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赠与、抵押、转让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晓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