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4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兴术、刘志发与被告建平县沙海镇四节梁村村委会、王慧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术,刘志发,建平县沙海镇四节梁村村委会,王慧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4390号原告王兴术,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松岭子镇东场东沟东组0450号。原告刘志发,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小城子镇乔营子村乔营子组0450号。被告建平县沙海镇四节梁村村委会,住所地建平县沙海镇四节梁村。法定代表人李德成,村主任。被告王慧芬,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凌河街凌河小区4号楼3单元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术、刘志发与被告建平县沙海镇四节梁村村委会、王慧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术、刘志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汉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