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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文德扬申请执行四川省会理金沙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德扬,四川省会理金沙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5执376号申请执行人:文德扬,男,生于1966年1月29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四川省会理金沙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瑜,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代理人:周坤彬,系该公司职工。文德扬申请执行四川省会理金沙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5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3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扣除四川省会理金沙矿业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23000.00元,剩余227000.00元,申请人文德扬自愿放弃案款30000.00元。从2017年10月起四川省会理金沙矿业有限公司每月支付案款7000.00元给文德杨(该案款与四川省会理金沙矿业有限公司生产班组工资同时上账)至应付案款197000.00元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劳人仲案字【2015】第93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军执行员  杨涛执行员  唐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师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