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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4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治响与马东、陈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治响,陈佳,马东,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835号原告李治响,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鹿小光,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佳,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马东,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旺座国际城E座22层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131333746468Y。法定代表人靳小军,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楠,男。委托代理人王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治响与被告马东、陈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纷一案中,原告李治响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治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治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16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退还原告958元,剩余958元由原告自担。审 判 长  赵 冰代理审判员  任瑞鑫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