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3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谢安君与韩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安君,韩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3129号原告:谢安君,女,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韩丽娟,女,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原告谢安君与被告韩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谢安君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安君申请撤回对被告韩丽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安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安君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汝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