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武汉市创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余胜强、周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创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余胜强,周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58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创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岸区解放公园路50好C栋9层。法定代表人胡贤敖,总经理。被执行人余胜强,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周燕,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3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余胜强、周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26,056.42元,执行费29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胜强、周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347.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