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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民初3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唐小敏与卢志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敏,卢志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21民初3128号原告:唐小敏,女,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中贤,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志华,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960-1号院7幢C7-9至7-12号。负责人:张甲标,该公司经理。原告唐小敏与被告卢志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唐小敏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小敏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小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小敏负担。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