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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2执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毛翠碧与邹昌琴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翠碧,邹昌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2执276号之一申请人:毛翠碧,女,1953年3月11日生,汉族,黄平县教育局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邹昌琴,女,1974年11月18日生,汉族,黄平县自来水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毛翠碧与被执行人邹昌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邹昌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生效的判决文书。经本院2017年8月4日通过网络查控了被执行人邹昌琴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到房管部门及其单位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工资收入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除在黄平县自来水公司每月4174.00元工资收入外,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本案的所有执行过程和结点向申请人进行了反馈与沟通,申请人放弃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内零星存款的强制执行要求。经本院主持和解,申请人毛翠碧与被执行人邹昌琴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每月提取被执行人邹昌琴工资收入2000.00元偿还借款本金,并从2017年12月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500.00计算。2017年11月30日经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炎审判员 潘忠武审判员 吴 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常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