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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8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白金波与吕师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金波,吕师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878号申请执行人:白金波被执行人:吕师伦白金波与吕师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3民初16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吕师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白金波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吕师伦在强制执行下,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白金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吕师伦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白金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3民初16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付林执行员  陈 涛执行员  丁志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云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