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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曾强、赖宁文等与宁都县福明林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强,赖宁文,宁都县福明林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831号原告:曾强,男,1987年11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原告:赖宁文,男,1980年10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昌,宁都县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宁都县福明林产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宁都县水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肖松林,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福,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曾强、赖宁文与被告宁都县福明林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强、赖宁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后收取650元,由原告曾强、赖宁文负担。审 判 长  罗锦华人民陪审员  温 涛人民陪审员  丁兆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