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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1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李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李想,江西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龙伟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17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B区10号地块。法定代表人:魏德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想,男,199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审被告:江西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兴一路2号7栋3单元102号。负责人:曹主宇。原审第三人:龙伟红,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上诉人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想、原审被告江西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原审第三人龙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168元,减半收取11584元,由上诉人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 兰审判员 李婧杰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