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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7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泉与被申请人王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泉,王艳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7民初881号申请人李泉,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甘泉县城内西台区。被申请人王艳兵,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石门镇高哨村村民,住甘泉县城内太皇山。申请人李泉与被申请人王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泉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艳兵在甘泉县太皇山美水花苑小区所购买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A区2号楼3单元1603室)。申请人李泉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保险单号为:PZPP201761010828000008)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艳兵在甘泉县太皇山美水花苑小区所购买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A区2号楼3单元1603室),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桂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