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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10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与赵苏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赵苏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10771号原告: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绍兴市渔化桥河沿**号。法定代表人:许国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楼芝华、王佳丽,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苏娟,女,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诉被告赵苏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