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铜陵市新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铜陵市新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795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法定代表人:査晓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铜陵市新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天门镇。法定代表人:徐俊杰。本院在执行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铜陵市新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质量监督检疫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新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