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5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与任建伟、李嘉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任建伟,李嘉欣,王世健,夏文华,张芝强,张玲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民初578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住所地黄骅市红旗大街19号。法定代表人:张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建伟,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渔民,籍贯河北省黄骅市。现于沧南监狱服刑。被告:李嘉欣,女,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王世健,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夏文华,女,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张芝强,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张玲玲,女,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黄骅支行)与被告任建伟、李嘉欣、王世健、夏文华、张芝强、张玲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邮储银行黄骅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任建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嘉欣、被告王世健、被告夏文华、被告张芝强、被告张玲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任建伟、李嘉欣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借期内利息1522.10元及逾期罚息(自2017年7月15日起按年利率18.954%计算付至全部清偿之日);2.被告王世健、夏文华、张芝强、张玲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全体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4日,被告任建伟、李嘉欣与原告邮储银行黄骅支行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同日,被告任建伟、李嘉欣、王世健、夏文华、张芝强、张玲玲与原告邮储银行黄骅支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2016年7月14日,原告向被告任建伟发放贷款50000元,被告任建伟偿还部分利息,尚欠本金5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1522.10元及逾期罚息未付。经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故原告诉请判如所请。被告任建伟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现在服刑无能力偿还。被告李嘉欣、王世健、夏文华、张芝强、张玲玲缺席无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4日,被告任建伟、李嘉欣与原告中国邮储银行黄骅支行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邮储银行黄骅支行向被告任建伟放款5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执行年利率14.58%,逾期利率18.954%,被告任建伟与李嘉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上签名,被告任建伟在借款支用审批单及贷款放款单上签字。借期内被告任建伟、李嘉欣偿还利息共计5458.47元,尚欠本金5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1522.10元未还。另查,2016年7月14日,被告任建伟、李嘉欣、王世健、夏文华、张芝强、张玲玲与原告邮储银行黄骅支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并签名捺印,约定六被告为联保小组成员,联保小组成员对成员间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并约定乙方(联保小组)配偶对乙方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再查,2016年7月14日至2017年7月14日贷款期间,被告任建伟、李嘉欣系夫妻关系,被告王世健、夏文华系夫妻关系,被告张芝强、张玲玲系夫妻关系。2017年8月30日,被告任建伟与李嘉欣经黄骅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上述事实,由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借款支用审批单、放款通知单、贷款借据、贷款借据信息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任建伟、李嘉欣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借款,原告履行借款义务,被告应如约履行偿还贷款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任建伟、李嘉欣尚有借款本金5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1522.10元未还,被告任建伟承认借款事实,并认可邮储银行黄骅市支行在本案中的诉讼主张,故对邮储银行黄骅市支行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任建伟、李嘉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并均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借款合同是任建伟、李嘉欣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款应为任建伟、李嘉欣夫妻共同借款,原告要求被告任建伟、李嘉欣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借期内剩余利息1522.10元及逾期罚息(自2017年7月15日起按年利率18.954%计算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王世健、夏文华、张芝强、张玲玲、任建伟、李嘉欣共同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组成联保小组,协议书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两年,原告起诉时尚在保证期间之内,原告主张被告王世健、夏文华、张芝强、张玲玲对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李嘉欣、王世健、夏文华、张芝强、张玲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建伟、李嘉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借期内利息1522.10元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自2017年7月15日起按年利率18.954%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世健、夏文华、张芝强、张玲玲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任建伟、李嘉欣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计544元,由被告任建伟、李嘉欣、王世健、夏文华、张芝强、张玲玲承担(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丽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学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