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财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银行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中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郴州市中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财保11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银行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丁跃恒。被申请人:郴州市中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栋。申请人中国邮政银行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中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中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银行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中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尹青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