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民终6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云南乾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云龙县鸿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乾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云龙县鸿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怒江乾琨矿业有限公司,云龙县耐磨连铸有限公司,张正武,云南物流产业集团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云南商达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终6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乾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联盟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正武。上诉人(原审被告):云龙县鸿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云龙县漕涧镇分水岭。法定代表人:张正武。上诉人(原审被告):怒江乾琨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泸水县片马镇邮政所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李育松。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县耐磨连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云龙县漕涧镇固东坪。法定代表人:张正武。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正武,男,白族,1965年10月3日生,住云南省云龙县。以上五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泽文、熊星,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物流产业集团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广福路*号。法定代表人:官德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林、杨金,云南金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云南商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号志远大厦**层*座。法定代表人:沙海龙。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卉芳、张梦婷,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云南乾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云龙县鸿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怒江乾琨矿业有限公司、云龙县耐磨连铸有限公司、张正武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物流产业集团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云南商达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环保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乾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云龙县鸿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怒江乾琨矿业有限公司、云龙县耐磨连铸有限公司、张正武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云南乾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云龙县鸿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怒江乾琨矿业有限公司、云龙县耐磨连铸有限公司、张正武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云南乾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云龙县鸿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怒江乾琨矿业有限公司、云龙县耐磨连铸有限公司、张正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元152969.28,减半收取76484.64元,由上诉人云南乾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云龙县鸿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怒江乾琨矿业有限公司、云龙县耐磨连铸有限公司、张正武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李 年 乐审判员 苏 静 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