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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青岛东德润家具有限公司、青岛道源皮革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东德润家具有限公司,青岛道源皮革有限公司,李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512号申请人青岛东德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孙连胜,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道源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李道军,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李道军,男,汉族,加拿大籍,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东德润家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道源皮革有限公司、李道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80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道源皮革有限公司、李道军所有的银行存款600万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账户,直至存满6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