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财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雪坤与刘欢、孙丽娟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雪坤,刘欢,孙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财保88号申请人:刘雪坤,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汉族,住址:海伦市海伦镇。被申请人:刘欢,男,1984年3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汉族,住址:海伦市。被申请人:孙丽娟,女,1984年5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汉族,住址:海伦市。申请人刘雪坤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欢、孙丽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予以查封:1、孙丽娟名下位于海伦市245.49平方米商服用房及其附属土地使用权;2、孙丽娟名下位于海伦市229.60平方米商服用房及其附属土地使用权;3、孙丽娟名下位于海伦市(地号)3065.2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4、刘欢名下轿车(车号)。担保人南继承以其所有的汽车(车牌号)和担保人王鹏以其所有的汽车(车牌号)为申请人刘雪坤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刘欢、孙丽娟转移财产,使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孙丽娟名下位于海伦市245.49平方米商服用房及其附属土地使用权。二、查封被申请人孙丽娟名下位于海伦市229.60平方米商服用房及其附属土地使用权。三、查封被申请人孙丽娟名下位于海伦市(地号)3065.2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四、查封被申请人刘欢名下轿车(车号)。五、查封担保人南继承提供担保的汽车(车牌号)。六、查封担保人王鹏提供担保的汽车(车牌号)。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被申请人刘欢、孙丽娟负担。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关 生审判员 李福坤审判员 王宏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宗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