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27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滁州市明珠商贸有限公司与谢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明珠商贸有限公司,谢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749号原告:滁州市明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东路169号金光大道B座七楼704-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6928120924。法定代表人:王俭,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航,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师。被告:谢峰,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滁州市明珠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滁州市明珠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明珠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明珠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90元,减半收取1545元,由原告滁州市明珠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肖珺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