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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江西百思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管理处广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百思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管理处广阳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91民初442号原告:江西百思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塘中大道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601215535065464。法定代表人:张春龙,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新春,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管理处广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管理处广阳村,组织机构代码:73918528-5。主要负责人:胡国华,男,汉族,1966年3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系村民委员会副书记。原告江西百思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百思特公司)与被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管理处广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广阳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百斯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新春和广阳村委会的主要负责人胡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百思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广阳村委会立即向其支付工程款4341424.6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302427元(违约金自2012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6%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广阳村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百斯特公司与广阳村委会于2011年6月18日签订补充协议书(实为主合同)并约定,广阳村委会将村工业园倒班宿舍内的道路、排水、绿化亮化等工程发包给百斯特公司施工建设,施工项目按《江西省建筑装饰工程定额基价表》定额取费,建筑按三类,装饰按四类取费结算等。协议签订后,百思特公司施工的工程于2012年4月竣工并经村广阳村委会验收合格,但广阳村委会却未依约支付应付工程款,并迟至2016年8月才完成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百斯特公司至今未收到广阳村委会的工程款,故诉至法院。广阳村委会辩称,认可百斯特公司陈述的事实,但其不承担违约金。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8日,百斯特公司与广阳村委会签订补充协议书,双方就百斯特公司为广阳村委会的倒班宿舍内道路、排水、绿化等附属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倒班宿舍附属工程)进行施工作了详细约定,其中,该项目为倒班房附属工程,项目款项由百斯特公司全额垫资,项目完工后7日内,百斯特公司需向广阳村委会递交验收报告,广阳村委会在收到验收报告即日起7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广阳村委会在三个月内付清总工程款的90%,余款10%待工程决算后十五天内付7%,另3%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付清不计利息。2016年1月22日,案外人江西方正工程建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造价公司)出具倒班宿舍附属工程结算评审报告书,该报告书记载,方正造价公司受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管理处(以下简称艾溪湖管理处)委托,对倒班宿舍附属工程进行了结算审核,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广阳村委会,施工单位是百斯特公司,监理单位是江西省恒信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送审造价为7449402.71元,审定金额为4341424.62元。2016年8月3日,艾溪湖管理处出具艾溪湖管理处工程决算审批表,其上记载,倒班宿舍附属工程造价审定金额为4341424.62元,方正造价公司、广阳村委会、百斯特公司、艾溪湖管理处党政办公室等均在该表上盖章,其中在艾溪湖管理处党政办公室盖章处还备注,经2016年8月1日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决算定价。另,2008年6月,广阳村委会就广阳村工业园倒班宿舍工程(该工程为倒班宿舍主体工程)公开进行招标,招标文件对倒班宿舍主体工程作了详细记载;2008年7月,案外人吉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中标,2008年8月,该公司与广阳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上事实有百斯特公司提交的补充协议书、建设工程结算评审报告书、艾溪湖管理处工程决算审批表,广阳村委会提交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本院认为,百斯特公司与广阳村委会签订的补充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成立并生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倒班宿舍附属工程验收合格后,广阳村委会向百斯特公司支付工程款,庭审中双方均陈述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但均未提交竣工验收的证据。百斯特公司主张广阳村委会应向其支付工程款,但未提交证据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西百思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310元,由原告江西百思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李玲人民陪审员  龚艺佩人民陪审员  胡君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