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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5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南宁市鑫瑞强管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林南南铝特种铝合金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鑫瑞强管材有限责任公司,上林南南铝特种铝合金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5民初1257号原告:南宁市鑫瑞强管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宁市秀安路15号虎邱城北钢材市场A13栋7-10号。法定代表人:苏冬梅。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顺琦,广西伟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兴,广西众维(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林南南铝特种铝合金加工有限公司,住所:上林县象山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黄宋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萍,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蓝王世,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宁市鑫瑞强管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林南南铝特种铝合金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南宁市鑫瑞强管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鑫瑞强管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这是原告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鑫瑞强管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365元,减半收取计17182.50元,由原告南宁市鑫瑞强管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宁泽林审 判 员  卢一凤人民陪审员  白启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朝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