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杨若松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若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205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若松,女,1967年10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尹智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2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若松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若松于2017年8月12日16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某地,拒不服从值班民警刘某某(男,30岁)指挥,辱骂民警并将其打伤,经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2017)临鉴字第4568号鉴定意见书认定,民警刘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后被告人杨若松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若松所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被告人杨若松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杨若松已签字具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综合考虑被告人杨若松有暴力袭警、当庭自愿认罪以及获得被害人谅解之情节,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若松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