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5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吕长东与被告刘一昌、黄国清、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长东,刘一昌,黄国清,刘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5208号申请人:吕长东,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正科,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世杰,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一昌,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被申请人:黄国清,女,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被申请人:刘松,男,199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申请人吕长东与被申请人刘一昌、黄国清、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吕长东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黄国清名下的产籍以及查封被申请人黄国清名下房屋的产籍,申请人以担保人王丽名下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吕长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黄国清名下房屋的产籍;二、查封被申请人黄国清名下房屋的产籍;三、查封担保人王丽名下房屋的产籍。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梦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