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4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与黄雪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黄雪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509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荔城街荔乡路81号增城广播电视大楼首二层。负责人:叶为民。被执行人:黄雪香,女,汉族,1984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黄雪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419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长 胡伟东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李小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 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