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11执8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北京市京湖电器设备厂与焦作市博尔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京湖电器设备厂,焦作市博尔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885号申请人北京市京湖电器设备厂被执行人焦作市博尔福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人北京市京湖电器设备厂与焦作市博尔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豫08执监12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北京市京湖电器设备厂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马秋香、曹辰为本院被执行人。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焦作市博尔福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向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马村分局申请变更马秋香、曹辰为该公司股东,并于2016年2月25日向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马村分局申请注销登记。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马秋香、曹辰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复议。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刘城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