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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辖终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山东白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海天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白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海天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7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白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镇小李庄村。法定代表人:胡尚民,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海天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京津公路西北辰大厦4-706。法定代表人:辛晓文,经理。上诉人山东白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海天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3民初40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山东白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涉案《供销合同》管辖约定不明确,应属无效。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故本案应移送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供销合同》第六条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意一方可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约定了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但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应属合法有效。因被上诉人天津海天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其按照管辖协议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故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为起诉方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山东白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赵 盈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