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财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胡祝娣与黄家豪、王梦奇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祝娣,黄家豪,王梦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财保369号申请人:胡祝娣,女,194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李玉芳,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黄家豪,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人:王梦奇,女,199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申请人胡祝娣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黄家豪、王梦奇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铁机南路98号1栋4-701室房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家豪、王梦奇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铁机南路98号1栋4-701室房屋。查封期限:不动产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肖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