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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民初44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罗学文与刘必鑫、吴林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学文,刘必鑫,吴林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4450号之一原告:罗学文,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杰,福建汇德(平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必鑫,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吴林琳,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罗学文与被告刘必鑫、吴林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立案。在审理期间,本院依原告罗学文申请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闽0128民初44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刘必鑫、吴林琳名下价值568100元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原告罗学文于2017年10月12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学文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学文撤诉。案件受理费9481元减半收取计4740.50元、财产保全费3360元,均由罗学文负担。审判员  郑洁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华燕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