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执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齐国利、李秀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国利,李秀杰,田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1644号申请执行人:齐国利,女,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李秀杰(又名李佩瑶),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田义,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执行人齐国利与被执行人李秀杰、田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53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齐国利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秀杰、田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田义名下位于黄骅市××小区××楼××单元××室房产,目前不宜强制执行,经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本院实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程金岭代理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蒙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