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朱海军执行终结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17)湘10执231号朱海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桂法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朱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海军因犯抢劫罪缴纳罚金四万元,现被执行人朱海军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通知如下: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11)桂法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朱海军附加刑罚金四万元的财产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李敦先审 判 员 雷媚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艳婷书 记 员 孙淑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