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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上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上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7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路140号2301号房自编08-13室。法定代表人:陈英文,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上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41号机投信用社大楼五楼。法定代表人:何荔,总经理。案件由来:上诉人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上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景雄、四川世纪百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冯登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4696号之一民事裁定,提起上诉。上诉事由: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裁定理由: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亦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四川上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在成都市武侯区,即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成都市武侯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加红审判员  罗琳珊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