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兵甫、闵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兵甫,闵锐,闵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6执317号申请执行人杨兵甫,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执行人闵锐,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执行人闵磊,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兵甫与被执行人闵锐、闵磊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闵锐、闵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闵锐、闵磊一直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闵锐、闵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6刑初2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红审判员 聂少红审判员 石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奕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