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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执18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山东蓝贝思特教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寰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蓝贝思特教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寰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执18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山东蓝贝思特教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88号东都国际广场4号楼10层。法定代理人:李清波,董事长。被执行���:山西寰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文化产业园区学院西路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蓝贝思特教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寰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运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运仲调字第6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内的存款予以扣划,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运仲调字第66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明 军审判员 ��常国强审判员 张 亚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