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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508丁益昌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益昌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6刑初508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益昌,男,1968年12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崇仁县人,小学文化,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礼舍生态园菜农,住无锡市惠山区,户籍在崇仁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7日投案,8月2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9月2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惠检诉刑诉[2017]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益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静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益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2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丁益昌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号牌宁C×××××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无锡市惠山区广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振石路路口,在行进方向红灯后继续通行时,遇被害人陈某子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进入路口后左转弯,结果发生两车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陈某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丁益昌驾车逃逸。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山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丁益昌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2017年2月7日,被告人丁益昌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丁益昌与陈某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丁益昌除交强险赔付款之外自愿赔付人民币12万元,并取得陈某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丁益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子的陈述,证人周某1、周某2、黄某的证言,驾驶证、行驶证信息,保险单,接处警信息登记表,交通信号灯放行说明,病历材料,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痕迹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存款凭条、谅解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丁益昌的身份依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益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益昌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益昌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可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益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蒋丽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 雪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自: